阜行赔他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于保志诉太和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太和县市容管理局、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太和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指定管辖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阜行赔他字第00004号于保志诉太和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太和县市容管理局、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太和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