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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1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朱玉洁与储诚发、葛许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洁,储诚发,葛许生,储传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105-1号申请执行人:朱玉洁,女,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张长春,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储诚发,男,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安徽华诚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葛许生,男,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储传来,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1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储诚发所有的皖A×××××号车辆一台,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