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梁廷河与方文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廷河,方文华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梁廷河,农民。委托代理人马连敏,扶绥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文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廷河诉被告方文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廷河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廷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廷河负担。审 判 长 谢永能代理审判员 罗惠民人民陪审员 方业高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