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梁廷河与方文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廷河,方文华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梁廷河,农民。委托代理人马连敏,扶绥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文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廷河诉被告方文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廷河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廷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廷河负担。审 判 长  谢永能代理审判员  罗惠民人民陪审员  方业高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