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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仙桃,彭水英法定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仙桃,彭水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2385号原告王仙桃,女,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彭水英,女,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仙桃诉被告彭水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仙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仙桃负担。审判员  王培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