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仙桃,彭水英法定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仙桃,彭水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2385号原告王仙桃,女,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彭水英,女,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仙桃诉被告彭水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仙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仙桃负担。审判员 王培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