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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4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4060号原告谭某某,女,生于1990年9月7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90年10月27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梁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