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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民立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聂士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士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立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聂士朋。上诉人聂士朋不服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立字第813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聂士朋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理由是:一、上诉人的起诉符合登记立案的条件,无棣县人民法院在本案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下,裁定不予受理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二、无棣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实体审查,超越了形式审查范围,不当剥夺了公民的诉权,属于未审先定行为,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其不予受理裁定,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三、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无棣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的做出,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聂士朋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立敏审判员  贾善学审判员  高军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振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