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02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单某甲,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8日依法由审判员腾云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诉称:其与单某甲于2009年5月26日结婚,婚生二女,长女单某乙12岁、次女单某丙6岁,在共同生活期间单某甲不尽家庭义务,并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二名由单某甲抚养,债务6万元共同承担。单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还小。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单某甲于2009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其二人长女单某乙于2004年出生,次女单某丙于2010年出生,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有债务6万元(债权人刘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结婚证。根据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及单某甲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王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单某甲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单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其离婚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睦相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腾云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