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8-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代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初字第507号原告陈某。被告代某某。原告陈某诉被告代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某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代某某于2000年在福建打工认识并同居生活,双方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于2003年10月5日生育长子陈华江,于2006年8月13日生育次子陈某某。被告于2008年6月7日在白沙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结扎手术。因感情破裂,双方分居已3年之久,且分居期间被告对小孩不管不问,现诉至贵院,要求由原告抚养两个小孩。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白沙乡白沙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1日出具证明一份,用以证明代某某于2015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3、白沙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一份,用以证明代某某于2008年6月27日在某某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做扎手术。4、户口本复印件四份,用以长子陈某某出生于2003年10月5日、次子陈某某出生于2006年8月13日。被告代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代某某于2000年在福建打工认识并同居生活,双方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于2003年10月5日生育长子陈华江,于2006年8月13日生育次子陈某某。被告于2015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故原告陈某诉至本院,要求抚养双方共同生育的小孩陈某某、陈某某。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明等书证与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证在一起同居生活,共同生育长子陈某某、次子陈某某,现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故对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小孩陈某某、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代某某共同生育的长子陈某某、次子陈某某由原告陈某抚养。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 浚人民陪审员 张 玉人民陪审员 郭传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