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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西干道支行与魏风雏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西干道支行,魏风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西干道支行。负责人朱金星,行长。被执行人魏风雏。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西干道支行诉魏风雏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风雏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领取债务凭证出具书面意见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牧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新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