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解占安与被告曹建伟、陈利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52号原告:解占安,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张店镇农场村居民。被告:曹建伟,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张店镇侯王村居民。被告:陈利果,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张店镇侯王村居民。系被告曹建伟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占安与被告曹建伟、陈利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占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解占安承担。审判长 梁红珍审判员 轩芬婵审判员 刘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