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爱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荣,张宜萍,孙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576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荣,女,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宜萍,女,1986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豹,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爱荣、张宜萍与被执行人孙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孙豹支付李爱荣、张宜萍49800.63元,但孙豹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孙豹足额向李爱荣、张宜萍履行,李爱荣、张宜萍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