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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恢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恩桂与临沂冠荣煤炭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恩桂,临沂冠荣煤炭有限公司,王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恢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李恩桂,男,1959年4月4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执行人临沂冠荣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贵,董事长。第三人王立贵,男,1950年8月14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个体私营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恩桂与被执行人临沂冠荣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临沂冠荣煤炭有限公司未按照我院指定的期限履行我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河民初字第40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实,被执行人临沂冠荣煤炭有限公司为王立贵的个人独资私营企业。该企业已于2009年3月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临沂冠荣煤炭有限公司、王立贵所有的价值4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波审判员  咸彦江审判员  庞康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沙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