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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北京老闫靓马饺子馆与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白河堡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老闫靓马饺子馆,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白河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301号原告北京老闫靓马饺子馆,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广兴街路东(广兴街**号)。经营者闫长伏,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白河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白河堡村。法定代表人赵庆中,村主任。原告北京老闫靓马饺子馆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白河堡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小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老闫靓马饺子馆的经营者闫长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白河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庆中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老闫靓马饺子馆诉称,原告北京老闫靓马饺子馆(简称闫水饺)主要经营中式餐饮业务,被告自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开始因公连续在原告处用餐,共拖欠饭费11838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多种理由推脱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饭费1183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白河堡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系2003年7月9日成立,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广兴街路东(广兴街76号),经营者为闫长伏。2004年至2012年马金柱任被告村支部书记,自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村委会在原告处用餐。2012年10月8日,马金柱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被告村委会欠原告饭费共计11838元,并附盖被告村委会公章。另查,欠条中的“闫水饺”即原告北京老闫靓马饺子馆的简称。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清偿义务。本案中,被告村委会自自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在原告处消费共计11838元,并向原告出具相应欠条,证据确凿、充分。原告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白河堡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北京老闫靓马饺子馆饭费一万一千八百三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十八元,由被告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白河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晓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