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干、陈强与陈强、宿州市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干,陈强,宿州市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朱勇强,傅永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726号原告:陈干。委托代理人:欧阳平。被告:陈强。被告:宿州市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关群。委托代理人:郭涛。被告:朱勇强。被告:傅永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新龙。委托代理人:楼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干诉被告陈强、宿州市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朱勇强、傅永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需补充证据,其起诉条件尚不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干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