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高明与王昊煜、深圳市幻彩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高明,王昊煜,深圳市幻彩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797号申请执行人张高明,男,1959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昊煜,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幻彩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97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昊煜、深圳市幻彩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