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执字第8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867-2号申请执行人林剑青,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文能,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剑青与被执行人张文能刑事退赔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海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船舶、矿产、国土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