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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邢桂喜诉时清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桂喜,时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邢桂喜,男,汉族,1964年9月7日出生,住龙沙区大民镇被执行人时清华,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龙沙区大民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时清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终结2014)龙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陈志东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逊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