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术良与薛宇松、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术良,薛宇松,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刘术良,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州市,村民。委托代理人刘恺,男,河北君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宇松,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术良与被告薛宇松、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原告刘术良与被告薛宇松、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0月8日,原告刘术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薛宇松、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术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术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术良负担。审 判 长 高文章审 判 员 李文帅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薛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