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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行审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孙冬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孙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秀行审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孙庆华。被执行人:孙冬梅。嘉兴市秀洲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秀洲计生征字(2014)第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孙冬梅与李柱于2002年2月24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24日生育一名男孩,2009年2月24日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孙冬梅于2014年10月22日在嘉兴市秀洲区妇幼保健院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一名男孩,并拒绝提供男方信息。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7)8号)批复的规定,决定对孙冬梅按照2013年秀洲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倍的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100900元。2015年3月16日,嘉兴市秀洲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仅于2015年3月30日交纳了社会抚养费20000元。2015年5月,嘉兴市秀洲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更名为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嘉兴市秀洲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嘉兴市秀洲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秀洲计生征字(2014)第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交纳2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宝庆审 判 员  刘晓序代理审判员  林幸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