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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振兵与吴伟伟、任县新兴汽车维修门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兵,任县新兴汽车维修门市,吴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兵,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任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任县新兴汽车维修门市,地址:任县被执行人:吴伟伟,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任县,身份证号:****。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任执字第2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任县新兴汽车维修门市的银行存款82,013.5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任县新兴汽车维修门市的银行存款82,013.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飞飞代理审判员  陈国英代理审判员  刘沛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