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商初字第00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万庆锻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联谊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万庆锻压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联谊机械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商初字第00362-2号原告张家港市万庆锻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惠建。被告宁波市镇海联谊机械厂。投资人刘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万庆锻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联谊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万庆锻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已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万庆锻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万庆锻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万庆锻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卢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