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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佃红与刘纪平、张先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佃红,刘纪平,张先军,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张佃红,居民。被执行人刘纪平,农民。被执行人张先军,成年,农民。被执行人李霞,成年,职工。申请执行人张佃红与被执行人刘纪平、张先军、李霞债权纠纷一案,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的(2008)沂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2月1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张佃红与被执行人刘纪平、张先军、李霞债权纠纷一案的(2008)沂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开勇审判员  肖健东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