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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破(预)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宁波东宇汽配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东宇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破(预)字第9号申请人:宁波东宇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海庆。委托代理人:张文柳。2015年9月11日,申请人宁波东宇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宇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查明:一、东宇公司系一家台港澳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香港的博达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美元210万元,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博达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宁波博达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公司),博达公司的股东为张文柳及其配偶。东宇公司与博达公司属于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张文柳;二、东宇公司曾经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过破产重整。本院经审查后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案件交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东宇公司又申请撤回破产重整,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裁定准许东宇公司撤回破产重整的申请;三、根据东宇公司提供的截至2015年8月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15年8月31日,东宇公司股东权益为人民币13604076.56元,负债为人民币4008116.20元。博达公司提供的截至2015年7月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15年7月31日,博达公司股东权益为人民币6028636.12元,负债为人民币107486702元。根据东宇公司的情况说明显示,博达公司向金融机构所贷的人民币8160万元本金的贷款,均由东宇公司作了担保;四、东宇公司还提供了利润表、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固定资产清单、职工安置预案以及博达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等资料;五、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受理博达公司破产重整的裁定。本院认为,东宇公司与博达公司属于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张文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受理博达公司破产重整的裁定。因东宇公司对博达公司债务负有担保责任,根据两公司初步查明的资产及负债数据,东宇公司也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东宇公司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称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宁波东宇汽配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潘丹涛代理审判员  袁 方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谢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