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永洁与苏洪涛、平顶山市大团结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张永洁与被告苏洪涛、平顶山市大团结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0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国亮人民陪审员  李红星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川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