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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任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468号原告肖某某,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苗族,居民。被告任某甲,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肖某某诉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小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肖某某,被告任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3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8月29日生育长女任某乙,2011年2月13日生育双胞胎儿子任某丙、任某丁。被告系上门女婿,原、被告自同居生活后,被告任某甲就一直在外打工,被告任某甲不但不给原告生活费,反而经常向原告的父母、姐妹借钱。被告经常与原告父母吵嘴。原告生育双胞胎后,身体未得到康复,就是被告不闻不问导致的后果。被告在外借了钱,却让债主找原告催收,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导致二人经常吵嘴打架。原告身为女人,身体不好,又要照顾三个孩子,精神压力大,实在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肖某某举示以下证据: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11日登记结婚。被告任某甲辩称:原告诉称二人经常吵嘴打架不是事实,被告一直在外地打工,只是逢年过节才回家,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有三个子女,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不愿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9日生育长女任某乙,2011年2月13日生育双胞胎儿子任某丙、任某丁。被告任某甲婚后“入赘”居住女方家。原告肖某某当庭陈述:婚后,被告任某甲经常与原告肖某某的父母吵嘴打架,长期在外打工,却找不来钱抚养三个孩子,今年春节后双方已分居生活。前述事实,原告肖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任某甲则辩称,自己长期在外打工,只是逢年过节才回家探亲,经常吵嘴打架不是事实,今年春节后再次外出打工,不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原、被告一致陈述夫妻共同财产有砖混结构2间平房。就共同债务双方各说一词,但都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共同修建了住房,证明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任某甲常年在外打工,只是逢年过节回家探亲,今年春节后再次外出打工,不能以此确认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由于原告肖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难以支持其离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肖某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预交上诉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期满七日内仍没有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被批准同意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满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