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颜跃华与被告蒋友府、蒋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67号原告颜跃华,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蒋友府,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蒋碧英,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跃华与被告蒋友府、蒋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两被告与原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跃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颜跃华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