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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颜跃华与被告蒋友府、蒋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67号原告颜跃华,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蒋友府,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蒋碧英,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跃华与被告蒋友府、蒋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两被告与原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跃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颜跃华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