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井华诉上海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井华,上海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井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长。原审被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原审被告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诉人张井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2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或者其他合同关系,本案不应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上海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根据其与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中对争议解决的约定,在发生争议后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此为基础,又将关系人张井华等亦列为原审被告。鉴于此,由原审法院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张井华所提其与上海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的意见,属实体审理的内容,不能成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闻淙审判员 周 欣审判员 方 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韫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