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行立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国强诉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宽行立字第4号起诉人李国强2015年9月30日,本院收到李国强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撤销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的“冀宽结字010502079号婚姻登记记录”。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李国强于2005年12月19日到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政局于当日为李国强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起诉人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国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玉花审判员 刘井臣审判员 唐仕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淑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