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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行立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国强诉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宽行立字第4号起诉人李国强2015年9月30日,本院收到李国强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撤销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的“冀宽结字010502079号婚姻登记记录”。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李国强于2005年12月19日到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政局于当日为李国强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起诉人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国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玉花审判员  刘井臣审判员  唐仕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淑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