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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恩凤与被执行人刘宝华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532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女,1957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6年12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义民执字第005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