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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甘建丰诉浏阳市喜龙鞭炮烟花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建丰,浏阳市喜龙鞭炮烟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甘建丰。被执行人浏阳市喜龙鞭炮烟花厂。投资人谭应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建丰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喜龙鞭炮烟花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