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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谢飞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1227号原告谢飞,农民。委托代理人高长江,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美玲,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20层。代表人程国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飞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已减半),由原告谢飞负担。审判员  曹希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玉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