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邢荣祥与黑龙江省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黑龙江假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荣祥,黑龙江省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黑龙江假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5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邢荣祥,男,195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06号花园商住A栋602号。法定代表人史信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假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06号花园商住A栋603号。法定代表人史信明,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邢荣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南民二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黑龙江假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二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不固定,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假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房产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民二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