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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超凡公司诉被告祝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超凡装潢设计工程公司,祝鑫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329号原告信阳市超凡装潢设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超凡公司)。法定代表人扶太阳,公司总经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北京路六技校门口。委托代理人陈以德、鲁昆,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鑫,男,汉族。原告超凡公司诉被告祝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以德、鲁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祝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超凡公司诉称:2013年4月,被告找到原告称其有一套房子需要装修,原告基于朋友关系同意对方等装修完后再付款,2013年9月左右房屋装修施工完成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被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后一直未予付款,为此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装修工程款5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祝鑫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原告超凡公司对被告祝鑫所有的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中冶尚园小区5号楼2单元104室的住房一套予以装修,后经结算,被告共应支付原告材料费及工程款共计550000元,2014年11月12日被告祝鑫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今欠超凡装饰中冶尚园5#楼2单元104材料、工程款总计人民币伍拾伍万圆整。”之后被告没有支付欠款。上述事实有结算清单及欠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超凡公司为被告祝鑫装修房屋,并且双方就材料费、工程款结算清楚,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负有支付装修材料、工程款的义务,原告超凡公司持被告祝鑫的欠条主张权利,其诉讼请求合法,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原告信阳市超凡装潢设计工程公司装修工程款5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3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祝鑫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关可欣审判员  孔凡伟审判员  何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慧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