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许和达,许光辉,许光耀,许小云与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保信用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诉、申请(对民事判决、裁定提起再审或指令再审2010)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许和达,许光辉,许光耀,许小云,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保信用社,许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和达,男,汉族,住湛江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光辉,男,汉族,住湛江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光耀,男,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小云,女,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保信用社。负责人:简树娣,主任第三人(原审第三人):许光平,男,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再审申请人许和达、许光辉、许光耀、许小云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保信用社(下称文保信用社),第三人许光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湛中法立民终字第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已经查明本案所涉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振兴路三巷186号房地产,许光平、许光耀没有按湛江市国土局和湛江市城市规划局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地上建筑物至今没有办理合法产权。也就是说,对该房产应否属于许光平一人所有的事实没有查明。再审申请人许和达等在对该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交了1991年湛江市国土局和湛江市城市规划局向许光平、许光耀等人发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对涉案标的物享有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一、二审法院以该标的物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本案不属执行异议之诉审查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以纠正。综上,许和达、许光辉、许光耀、许小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史尊魁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思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