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杜庆辉与张小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辉,张小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杜庆辉。被告张小停。本院受理原告杜庆辉与被告张小停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查封被告张小停名下位于济宁市杨柳国际小公寓10号楼1107号房屋一处。本院认为,原告杜庆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小停名下位于济宁市杨柳国际小公寓10号楼1107号房屋一处,暂停办理房屋确权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