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杜庆辉与张小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辉,张小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杜庆辉。被告张小停。本院受理原告杜庆辉与被告张小停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查封被告张小停名下位于济宁市杨柳国际小公寓10号楼1107号房屋一处。本院认为,原告杜庆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小停名下位于济宁市杨柳国际小公寓10号楼1107号房屋一处,暂停办理房屋确权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