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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戴蕊与刘泉红、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蕊,刘泉红,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70号原告:戴蕊,女,汉族,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刘泉红,女,汉族,1973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军,男,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蕊与被告刘泉红、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戴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刘泉红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名都帝景小区19幢1单元201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戴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泉红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名都帝景小区19栋1单元2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戴蕊提供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安徽科技学院东12栋2单元203室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林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