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杨某犯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163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吴茂湖,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吴茂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系义乌市稠江街道某公司保安。2015年1月23日19时许,被害人卢某乙(2010年5月6日出生)母亲将被害人卢某乙暂时放在公司门卫室,让被告人杨某帮忙看管。被告人杨某答应后,趁四周无人之际,拉被害人卢某乙到身边,用手伸进被害人卢某乙的裤子内摸被害人卢某乙的阴道三次。2015年1月23日21时30分,经检查,被害人卢某乙处女膜完整,处女膜右侧缘充血、红、触痛、无出血。指控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某提出不存在猥亵的事实,不构成猥亵儿童罪。辩护人吴茂湖提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杨某构成猥亵儿童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系义乌市稠江街道某公司保安。2015年1月23日19时许,被害人卢某乙(2010年5月6日出生)母亲将被害人卢某乙带至公司门卫室,让被告人杨某帮忙看管。在看管期间,被告人杨某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拉被害人卢某乙到身边,用手伸进被害人卢某乙的裤子内摸被害人卢某乙的阴道三次。2015年1月23日21时30分,经检查,被害人卢某乙处女膜完整,处女膜右侧缘充血、红、触痛、无出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卢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3日晚上,其与被告人杨某在门卫室,被告人杨某将手伸进其裤子内摸其阴道三次的事实。2、证人卢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3日19时20分许,其到门卫室去接女儿即被害人卢某乙,刚走出厂门被害人卢某乙就与其说保安摸她的屁股,当时其未在意,回到家中被害人卢某乙脱了裤子,指着自己的阴道说那个保安用手摸她小便的地方,一共摸了三次的事实。3、证人虞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3日晚上,其当着被告人杨某的面问被害人卢某乙,被害人卢某乙说被告人杨某将手伸进她的裤子里面摸了她拉小便的地方,一共摸了三次的事实。4、被害人卢某乙的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1月23日晚上,经义乌市公安局稠江派出所民警检查,被害人卢某乙右侧大腿内侧有红的痕迹的事实。5、义乌稠州医院特殊检查证明书,证实2015年1月23日21时30分,经义乌稠州医院医师检查,被害人卢某乙处女膜右侧缘充血、红、触痛、无出血的事实。6、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证实2015年1月23日18时49分,被害人卢某乙母亲将被害人卢某乙带至厂里门卫室,请被告人杨某帮忙看管,期间,被告人杨某将被害人卢某乙拉至身前,手在被害人卢某乙身后动来动去,片刻后,被告人杨某帮被害人卢某乙拉上裤子,同日19时31分,被害人卢某乙父亲将其接走的事实。7、被害人卢某乙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卢某乙的出生日期为2010年5月6日的事实。8、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23日20时许,义乌市公安局稠江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义乌市稠江街道某工厂门卫处有一名女孩被猥亵要求处警,后处警人员将被告人杨某口头传唤至义乌市公安局稠江派出所的事实。9、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身份情况的事实。10、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客观、全面、完整地证实被告人杨某猥亵被害人卢某乙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吴茂湖提出被告人杨某未对被害人卢某乙实施猥亵行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瑶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楼江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