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杨XX,男,汉族。被告刘XX,女,汉族。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由于家庭生活琐事,被告2013年5月1日离家出走,原告独自领两个孩子生活至今,被告一直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未作出书面答辩,庭审中亦未出庭应诉。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两本,意在证实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二,甘南县XX乡XX村证明一份,意在证实被告于2013年5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真实性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证据的确认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系同学。2005年开始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4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2月10日生育长女杨XX。2012年12月5日生育次女杨XX。2013年5月1日被告刘XX离家出走,原告抚养长女杨XX、次女杨XX至今,被告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妻子,应当尽到妻子的责任与义务;为长女杨XX及次女杨XX母亲,则应当尽到母亲的抚养责任与义务,但被告弃之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诉讼有理,本院应予支持。本院为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犯,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离婚;二、婚生女孩杨XX,杨XX由原告杨XX抚养,被告刘XX自2015年10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杨XX子女抚养费600.00元至杨XX、杨XX十八周岁时止。此款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亓佳新人民陪审员 孙启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蒿景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