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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民二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竹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竹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二初字第1127号原告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离石区南关杨家沟*号。法定代表人韩军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保生,男,1942年7月生。委托代理人韩秀丽,女,1987年3月生。被告任竹清。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