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孟祥富与谭建平、程芝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富,谭建平,程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944号申请执行人孟祥富,农民。被执行人谭建平,居民。被执行人程芝兰,居民。本院在执行孟祥富与谭建平、程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谭建平、程芝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孟祥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30000元及利息,俩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俩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华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芳代理审判员 钟柱人民陪审员 王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