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旅民初字第0197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娜,系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某。委托代理人:李书某(系原、被告之女)。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永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5年6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书某,于1996年出生,现已独立生活。因原、被告性格不和,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无法共同生活。现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平均分割共有财产(价值100000元);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与原告之间没有吵过架,夫妻感情挺好,原告提出离婚不是其本意,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双方亲属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关系融洽。原、被告于1995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婚生女李书某于1996年2月5日出生。现原告以婚后经常争吵致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书等证据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都有婚姻自主权,有结婚的自愿和离婚的自由,但对解除婚姻应慎重考虑,我国婚姻法亦反对轻率离婚。原、被告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也较好。原告现只以双方产生家庭矛盾为由要求离婚,过于草率,且没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相互包容、相互理解、一定会营造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婚姻生活的质量也会得以改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曲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其他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永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 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