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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邵长伟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长伟,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575号原告邵长伟,居民。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董事长。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1号府佑大厦13楼。负责人王大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长伟与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纪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