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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7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佰玉与费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佰玉,费学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795-2号原告:陈佰玉。被告:费学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佰玉诉被告费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陈佰玉负担。审 判 长  何贤璇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一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