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7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佰玉与费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佰玉,费学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795-2号原告:陈佰玉。被告:费学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佰玉诉被告费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陈佰玉负担。审 判 长 何贤璇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一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