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林美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村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黄如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传恒,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晨,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林美霞,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美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表示愿意与其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66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启开审 判 员 林上筹人民陪审员 郑后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