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2093号原告潘某。被告陈某。被告梁某。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陈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华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因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郑华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