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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5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余思岳与韩事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余思岳,韩事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565-3号申请执行人余思岳。被执行人韩事岳(曾用名韩自岳)。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舟岱执民字第56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韩事岳名下共有的坐落于岱山县高亭镇浪琴花园36幢4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3327050),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故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事岳(曾用名韩自岳)名下共有的坐落于岱山县高亭镇浪琴花园36幢4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332705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忆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夏健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