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5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余思岳与韩事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余思岳,韩事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565-3号申请执行人余思岳。被执行人韩事岳(曾用名韩自岳)。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舟岱执民字第56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韩事岳名下共有的坐落于岱山县高亭镇浪琴花园36幢4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3327050),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故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事岳(曾用名韩自岳)名下共有的坐落于岱山县高亭镇浪琴花园36幢4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332705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忆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夏健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