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詹少龙、詹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詹少龙,詹少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人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詹少龙,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詹少建,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宋集镇小孙庄行政村詹庄45号,身份。证号34212219720919157X。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詹少龙、詹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临民一初字第02465号民事判决确认,詹少龙、詹少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借款13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出被执行人詹少龙、詹少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4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文 政审判员 张 明 辉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韦 可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