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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行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国土局对潘伶霞行政处罚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潘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行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镇。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潘伶霞,女,满族,农民,现住址绥中县沙河镇。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对潘伶霞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潘伶霞交纳罚金1120.00元,拆除事宜有待绥中县人民政府作出统一安排后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行执字第002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金辉执行员  邓立军执行员  郭玉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云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