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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申诉被告赵兴甫、张玉侠、刘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申,赵兴甫,张玉侠,刘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774号原告:刘玉申(曾用名刘玉森),男。被告:赵兴甫,男。被告:张玉侠(系被告赵兴甫妻子),女。被告:刘士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申诉被告赵兴甫、张玉侠、刘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申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已归还了部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玉申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向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康琛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