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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9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燕代理审判员  张彩莲代理审判员  高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瑞 微信公众号“”